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針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事項,須向客戶告知下列事項,並取得客戶之同意:
1. 資料蒐集目的:
為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公司章程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以及基於營業目的、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行銷活動推廣、為客戶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各相關主管機關、法院要求等。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或後續其他合於本公司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 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前揭所稱對象之所在地。
(3)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定義務所必要提供之第三方,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之對象。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如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等。
4. 客戶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客戶請求
為之。
5. 客戶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
受理與該客戶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客戶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須知悉並瞭解,
如未將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將無法提供該客戶之相關服務。